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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駕駛令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201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0年7月4日起施行。規定的目的是通過限制債務人高消費,防止債務人惡意逃廢債務,最終迫使其自願履行義務,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由於我國信用體系不完善等原因,壹些被執行人壹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另壹方面從事各種高消費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和非生活、事業必需的相關消費。

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逃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

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從事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第五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限、項目和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