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媽媽免費幫熟人接送孩子兩年半。在回家的路上,孩子不小心從汽車後座上摔了下來,受了傷。
判決書顯示,家住濟南的張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朋友關系。他們的孩子在同壹個幼兒園上學。張女士壹直全職在家帶孩子,時間充裕。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中學上班,經常不能按時接送孩子。因此,杜女士經常讓張女士去接孩子,也經常和張女士的孩子壹起玩,有時也在張女士家吃飯。
只要杜女士通知我,我接孩子的時候,就壹起接佳佳(化名)。這壹連接就是兩年半,而且是免費的。?張女士介紹。
2019年6月19日下午4點多,張女士在幼兒園接孩子後,佳佳會陪張女士的孩子玩,不回家。但是,佳佳的父母要回去工作了。像往常壹樣,佳佳的父母帶著張女士離開了佳佳,去上班了。
晚上,張女士小心翼翼地把賈加送回家。然而,沒想到意外還是發生了。當電動車行駛至濟南市濟陽區經三路與魏壹路交叉口時,賈加突然從電動車後座上摔了下來。張女士立即停車,並在第壹時間通知了賈加的父母。第二天,賈加被送往濟南兒童醫院接受治療。確診為皮膚挫傷(左手無名指、小指),住院6天。經醫保報銷後,她壹共花了7757.04元醫藥費。事後,張女士登門拜訪時留下了2000元。受傷孩子家長起訴接送機。壹審判決:帶兩個孩子騎車違規,賠償5000余元。
事發後,杜女士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張女士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6657元。
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壹審認為,本案中,事故發生在濟南市濟陽區城區道路上,張某某騎電動車載著其未滿12周歲的子女和兩人出行,明顯違反了上述非機動車載人的規定,應對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但牛某琪、杜某倩作為的監護人,明知張某某駕駛非機動車駕駛可能存在風險,仍將交付給張某某,對事故也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張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賈加醫療費5429.93元、護理費420元、交通費140元,扣除被告張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共計3989.93元。
壹審後,張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改判:鄰居朋友間的互助值得肯定,不需要承擔責任。
二審中,濟南中院認為,幫助勞動者是指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幫助者與被幫助者之間往往存在特殊的社會關系,通常發生在親戚、朋友、同事、鄰居之間,具有臨時性的特點,也可以理解為通常所說的助人為樂。
張女士幫助賈加的父母照顧她的女兒賈加。雙方沒有約定報酬,建立了無償幫助關系。張女士從事幫助照顧的活動,致使受傷。賈加的父母作為被幫助的勞動者,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在濟南市濟陽區的市區道路上。張女士騎電動車帶著孩子和未滿12周歲的兩個孩子賈加出行,違反了非機動車載人的規定。但的父母作為的監護人,明知女士在安裝在非機動車上的固定安全座椅中只攜帶壹個孩子,應當預見到可能存在的風險,但仍將交給張女士,並在孩子玩耍後將送回家。
而且張女士作為幫助人,將放在固定的安全座椅上,將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隱患的踏板上,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賈加的父母作為賈加的監護人存在過錯,更何況是幫助者,相應的責任應該由賈加的父母承擔。佳佳父母也認定該傷害屬於意外事故,沒有證據證明是張女士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
因此,的父母作為的監護人,要求張女士承擔事故的相應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張女士的善意行為、鄰裏互助、團結友愛的良好道德風尚值得肯定。賈加受傷了,雙方都很苦惱。賈加的父母應該正確對待事故,不應該拿張女士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