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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是證據的法定類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的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圍。所以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之壹,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但微信聊天記錄要想作為法律證據,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可以證明微信的使用者是當事人之壹。如果不能證明,微信聊天記錄與本案無關,所以不能作為證據。

2.微信聊天記錄完整。斷章取義的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