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的。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改變車身的顏色;
②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身或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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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報廢機動車予以沒收並強制報廢。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警察路面執勤執法工作規範》規定:
第四十三條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給予警告、不予記分的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後果,且違法行為人已經消除違法狀態的,可以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交通警察在指揮交通和巡邏管控過程中發現,當沒有條件進行違法車輛停放或者發生交通堵塞時,他們可以通過手勢、呼喊等方式糾正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輕微違法行為,可以通過短信、郵寄違法行為提示、通知車輛所屬單位等方式提醒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
浙江政務服務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國政府網-機動車登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