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老板欠工人錢。
1.發生欠薪糾紛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並積極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
2.勞動爭議發生後,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主持調解的請求。
3.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