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5438+10月11日,廣東省東莞市正式發布首個“無理由退房”新規,將於3月1日起實施。如果買方在認購書簽署後後悔,可以在兩個自然日內要求取消認購書並退還定金。這樣就可以避免“激情購房糾紛”,開發商忽悠他壹會兒,就會有人後悔。
東莞“無理由退房”相比之前的操作顯然有了不小的進步。首先,在以前的房地產認購過程中,常見的場景是開發商房地產的銷售人員采取誘導甚至威脅的話語,例如“在妳之前,已經有幾個買家看好這套房子。如果妳不盡快開始,妳將錯過它和我們推出了特別優惠活動的房地產。只要買家預先支付XX元定金,就可以享受XX折扣。機不可失。”
面對這樣的說辭,再加上房地產市場繁榮時人滿為患的場景,買家很難抗拒“早下單早安心”的心理暗示,因此選擇支付定金。壹旦支付了押金,它將被牢牢綁定。如果妳冷靜下來後悔之前的選擇,妳將面臨定金拿不回來的困境,購房者將成為房奴。
“存款”和“存款”看似相似,卻有著巨大的區別。定金是買方為實現合同債權而以書面形式預先支付給賣方的擔保金額。從之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押金是不可退還的。開發商經常利用人們對押金的模糊認識,將其變成某些行業的潛規則。雖然它充滿了爭議,但消費者往往很難保護自己的權利。
東莞“無理由退房”給了消費者壹個拿回定金的渠道。就此而言,在規定的兩天後悔期內,認購書並不等於正式合同,定金也不再沒有了。消費者有機會冷靜下來重新選擇,而開發商利用定金鎖定購房者的購房潛規則又開始松動。
與此同時,“無理由退房”仍在試圖打破房地產認購的潛規則。根據東莞的規定,在簽署認購書時,開發商應出示並說明未來將要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買方應清楚了解主要合同條款和相關合同風險,這要求買方提前了解所購房地產的情況和自己是否符合購買要求,以及銀行最新的抵押貸款標準。買受人在知悉上述情況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有權撤銷認購書,定金不予退還。這意味著,壹方面,購房者在認購過程中獲得了更充分的知情權,這有助於打破以往的信息不對稱,避免知識和信息陷阱。另壹方面,這實際上是要求購房者不要再“傻傻甜甜”,而是要學習各種關於買房的知識,更好地了解購房過程的細節,並在與開發商的交易中有更清晰的權利和義務邊界。在充分信息的基礎上,他們可以評估未來可能的收益和風險,並最終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從而推動消費群體的增長。
這就是東莞“無理由退房”的最大價值。通過地方創新,定金支付、非格式合同和補充協議、個別開發商利用購房者信息和知識挖坑等潛規則逐漸被打破。如果更多的地方參考東莞樣本,然後在當前不盡如人意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中,針對更多的潛規則實施新的外部監管措施,或許中國的房地產市場才能真正符合法治和市場發展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