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壹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工資。
如果工資沒有及時發放,有兩種討薪方式:1。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點:途徑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未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勞動關系是基於未發工資,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優點:除了工資,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而且壹般妳最後都能解決問題: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程序多壹點,需要專業指導。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