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農村亂占耕地建房的“八個嚴禁”
2020年7月底,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下發《關於嚴禁農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通知》(資農發〔2020〕127號),提出農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八個嚴禁”:
1.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
2.建房不允許多占耕地。
3.不得買賣、轉讓耕地非法建房。
4.不允許在承包的農田上違法建房。
5.不允許以各種借口非法占用耕地建房。
6 .不準違反“壹戶壹宅”的規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允許非法出售建在耕地上的房屋。
8.不允許非法批準占用耕地建房。
二、保護耕地“六個嚴禁”
2020年9月1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堅決制止農用地轉用的通知》(國辦發電[2020]24號),提出耕地保護“六個嚴禁”:
1.嚴禁非法占用耕地造林;
2.嚴禁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
3.嚴禁非法占用耕地、挖湖造園;
4.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擴大自然保護區;
5.嚴禁非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6.嚴禁違法違規批地。
三、使用耕地“五不準”
2021,165438 10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關於嚴格控制耕地用途有關問題的通知》(202166號),嚴格控制耕地用途。
1.不得在壹般耕地上挖湖造景或種植草皮;
2.禁止擅自擴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湖規模;
3.不得在鐵路、公路等用地紅線外違規超標,不得占用壹般耕地,不得在河道、運河兩岸和水庫周邊植樹、建設綠化帶;
4.未經批準,不得占用壹般耕地實施土地綠化;
5.未經工商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批準,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壹般耕地不得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此外,嚴格控制新建農村公路、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種植設施等破壞耕作層的農業設施使用壹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當經過批準並符合相關標準。
四、永久基本農田“四嚴禁”
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嚴格控制耕地用途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永久基本農田提出:
1.永久基本農田不得改作其他農用地和農業設施建設用地。
2.嚴禁發展果業、挖池塘養魚。禁止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和裝飾的植物以及其他損害耕層的植物。
3.禁止挖湖造園、建設綠化帶。
4.嚴禁新建破壞耕作層的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種植設施。
對違反上述規定,新亂占耕地建房的,實行“零容忍”,堅決予以糾正。未經批準改變永久基本農田耕地類型的,應當妥善處置並整改恢復為耕地;未經批準改變壹般耕地類型的,原則上進行整改,恢復為耕地。確有困難恢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耕地“進出口平衡”。對於過去亂占耕地建房的問題,國家提出依法有序整治,今年將開展試點。過去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農用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慎重處理,不允許“簡單化”、“壹刀切”,簡單恢復為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