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決定移送同級人民法院審判、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當事人對管轄提出異議,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指定管轄的,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取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在移送案件材料的同時,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通過指定銀行繳入國庫。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後,需要異地執行的,決定委托執行實際發生地法院代為執行。同時,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執行發生地法院代為執行,並將當事人預交的執行費劃入受委托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通過指定銀行繳入國庫。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入繳入國庫後,其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安排。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本級人民法院經費時,應當充分考慮人民法院工作的實際需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保證人民法院開展正常業務的經費,不得因經費不足而影響人民法院辦案。省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壹定數量的專項資金,用於補助轄區內貧困地區人民法院辦案經費的不足。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返還國庫的費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實際數定期匯總上報,經財政部審核並以文件確認後返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地方財政部門確定的退庫辦法,退還退庫所需費用。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保證退還當事人的案件申請費、受理費、其他訴訟費和向其他法院轉移的訴訟費支出。
第十五條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裁判文書確定的訴訟費用數額,及時與當事人達成和解。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的負擔應分別結算,其他訴訟費的結算應有詳細的支出清單,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其他訴訟費的支出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標準,不得隨意擴大範圍、增加項目和提高支出標準,人民法院正常業務支出不得在其他訴訟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因訴訟收費收入納入基本建設債務預算,經審計部門審核後,由各級人民法院商同財政和有關部門統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