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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不到失業救濟金怎麽辦?

沒有收到失業救濟金。查詢方法:

1,社保局查詢:可直接攜帶身份證到參保地社保局找工作人員查詢。不過這個方法可能有點麻煩,因為有的人可能住的離社保局比較遠,去社保局可能要排隊;

2.電話查詢:可直接撥打勞動和社會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通過人工服務向客服人員申請查詢。這種方法會更方便;

3.網上查詢:可登錄參保地勞動保障網站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查詢。登錄後點擊進入“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自己的身份證號和密碼,就可以在參保信息中查詢自己的失業待遇。至於密碼,壹般是妳的社保號或者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過程如下:

1,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並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憑辭職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3.向社保部門提交失業登記和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綜上所述,如果沒有領取失業金,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參保地所在區市的社保局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