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使用的審判室不代表法院的性質:司法實踐中,臨時遇到特殊情況是正常的。如果由於各種客觀因素導致應該使用的法庭室暫時無法使用,也可以臨時調配其他法庭室。這樣做只是使用場地的問題,不影響法院判決的公正性。
第二,法律程序的適用有嚴格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審理有非常嚴格的程序規則,對適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適用合議庭還是獨任審判都有明確的規定。任何案件都應該適用什麽程序,絕不能隨便適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