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因此,使用手機、短信騷擾他人生活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涉嫌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妳報案後,公安機關應給予肇事者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短信騷擾等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因為涉及到不同的地方。壹般來說,行為地應該定位在侵權人所在地,所以最好向侵權人所在地(也就是給妳發消息的人)報案,這樣更適合調查和執行。如果妳當地公安機關不受理的話,或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