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公寓住宿費收繳實行老辦法和新生辦法。公辦高校按學期或學年向學生收取住宿費,不得跨學年預收。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公辦高校學生公寓,或者公辦高校根據需要購買其服務的,由學校統壹管理,社會組織或個人不得收取住宿費。
2.對寒暑假未離校的學生,高校要妥善安排住宿,不允許額外收取住宿費。按規定休學實習、參觀或休學壹學期且不占床位的學生,期間不收住宿費。
3.貧困家庭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住宿費減免政策,減免範圍由學校確定。因退學、轉學、休學或其他原因留校並申請退款的學生,高校應根據其實際住宿時間按月退還住宿費。學院費用的退款應在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結清。
4.在保證學生正常學習、生活用水用電並具備計量條件的前提下,學生公寓用水用電可實行定額管理,具體定額標準由公辦高校自主確定。學生公寓在限額內(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使用的水電不收費,超出部分按居民用水用電價格向學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