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並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另立會計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