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配合調查,不認真。公安機關為了查明刑事案件事實,通知證人到有關公安部門接受訊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證人應當按照詢問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協助公安機關盡快破案。證人因故不願意到派出所的,可以在答辯狀中寫明理由,要求公安機關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同意的。
如果證人不去,公安機關會找到證人家裏或者他的單位詢問。因為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公安機關來詢問的時候,證人還是要被詢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