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章規定,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
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七條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作為學校,是為了保護在校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當學生違反學校紀律時,學校和教師應采取正確的方法進行教育和引導,禁止壹切非法手段解決。
3.根據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法律法規。
遵守學生行為準則,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好好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這些義務是我國教育法對學生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