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