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案後需要審查,需要三個月的時間,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再審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查。申請再審的,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並送達當事人。在具體案件中,申請再審需要由當事人按相關司法審判程序辦理,具體情況可咨詢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和審查民事再審申請的意見》第六條: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並向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和送達地址確認書:(壹)再審申請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判決的上壹級法院;(3)申請再審的判決屬於法律、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判決;(四)申請再審的理由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再審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原為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案件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