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報童工的方法如下:
(1)雇用童工可向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舉報;
(2)公安機關舉報電話直接撥打110;
(3)撥打工商局電話:12315;
(4)撥打勞動部門電話12333。
2.法律依據:《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第2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住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將童工交付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對每名童工處以每月654.38+0萬元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民政部門吊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招募童工的罰款是多少?
1.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壹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壹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青少年、兒童從事童工勞動,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4.對那些為16歲以下的青少年和兒童介紹工作的人,每介紹壹名童工將處以600-12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