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對進壹步優化防控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不折不扣地把各項優化措施落實到位。
(1)對密切接觸者,將“7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測”的管理措施調整為“5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隔離”,期間將進行編碼管理,不允許其外出。在1、2、3、5日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在1、3日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
(二)及時準確確定密切接觸者,不再確定密切接觸者。
(3)將高危區域溢出人員“7天集中隔離”調整為“7天居家隔離”,期間指派編碼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離的第1、3、5、7天,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
(4)將風險區域由“高、中、低”調整為“高、低”,盡量減少管理人員數量。原則上將感染者居住的區域、活動頻繁、疫情擴散風險高的工作場所和活動場所劃定為高危區域,高危區域壹般以單位和建築物為單位劃定,不得隨意擴大;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區域劃為低風險區。高危區連續5天未發現新感染病例,降為低危區。符合解封條件的高風險區域要及時解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