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要就加班時間和加班費達成壹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能拒絕加班:
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和國家資產,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
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停工期間,應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
為完成國防應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應急生產任務,商業和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的收購、運輸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