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和其他法律規定:“每個公民都有檢舉、揭發、控告和申訴的民主權利。”知道如何寫檢舉信以及應該註意哪些問題,對於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有效地到處違紀違法是非常必要的。筆者認為,寫檢舉信應註意以下幾點:
1.用事實說話。在妳寫之前,妳必須把事情弄清楚。不要寫道聽途說、疑神疑鬼、經不起分析推敲的東西。關鍵是要把控告的時間、地點、證人、物證寫清楚,便於組織調查取證。有些人寫檢舉信有很多“帽子”,但沒有反映具體線索,因此紀律部門無法檢查。這種指責達不到指責的目的。
2.依法舉報。舉報他人違法違紀行為,首先要遵紀守法,在黨和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如果有人利用“小字報”在大街小巷到處張貼,或邀請群眾集體上訪無理取鬧,妨礙社會、生產和工作秩序,侮辱和辱罵他人,制造虛假證明,將承擔法律和紀律責任。
3.選擇合適的投資機構。檢舉信寫好後,首先要明確反映給哪個機關部門。舉報黨員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應當向黨委或者幹部管理權限所在的黨的紀委監委巡察部門舉報;如果妳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汙、受賄、行賄和侵犯公民權利,可以找當地政府或妳工作的單位組織調解;如果發生重大糾紛造成人員傷亡,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或法院報案。其次,要註意寄信的方式方法。有的人把檢舉信壹式幾份,分很多地方寫,很容易推諉,耽誤問題的處理,也不利於舉報內容的保密。這不僅不會使問題得到解決,反而會使問題更加復雜。此外,如果檢察官拒絕處理基層組織報告的問題或拒絕接受處理結果,他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
4.提倡部門實名。無論檢舉信是否署名,都應予以調查處理。從信訪要求看,主張寫署名信,不反對寫匿名信。壹般來說,署名信中所寫的舉報內容真實可靠,線索具體,便於受理機關調查取證,便於快速查結。壹些舉報人害怕打擊報復,不敢簽字。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執法機關將妥善保管信訪原件並嚴格保密。各級組織交辦和移送調查的信訪都是摘編的,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肯定會被執法機關查處。無論是署名信件還是匿名信,執法部門都應仔細分析和研究其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只要問題具體、事實清楚,不管部門是否簽字,都會進行調查處理。實踐證明,署名的信不壹定是真的,匿名信不壹定是假的。提供信息真實、線索可靠的舉報材料方為有效。& lt/P & gt;& ltP & gt如何口頭舉報?
口頭舉報是舉報人在舉報中心向工作人員面對面舉報案件的壹種方式。口頭報告時註意以下問題:
壹是要如實全面報告。
根據法律規定,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這是為了確保舉報的真實性,準確揭露違紀行為,既防止對好人的誣告陷害,又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舉報權利。因此,舉報人在舉報時應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同時,舉報者應力求全面,即盡可能多地解釋違規的時間、地點、方法和後果並如實回答工作人員的詢問。如果妳有書面材料,妳也可以親自交。如果工作人員在閱讀後發現筆錄中有錯誤,應予以更正。經確認後,應簽名或蓋章,以核實並防止誣告和陷害。
二、向當地監察機關舉報。
根據我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同級行政監察機關在其管轄範圍內受理舉報,上級行政監察機關有權處理下級行政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違紀案件。向行政監察機關舉報舉報人應盡量向同級行政監察機關舉報,這有利於及時收集證據,查清案情,懲治違紀者。這樣既可以節省資金,又可以避免因為移交給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而貽誤時機,有利於案件的及時查處。
第三,不宜以小組形式口頭報告。
群體舉報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集體上訪。如果許多人報告了同樣的問題,他們可以派代表口頭報告。這不僅可以代表所有人,還可以達到報道的目的。采取集體上訪的形式不利於社會穩定和問題的順利解決。
這是壹篇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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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7日,河北保定淶源鋼鐵廠礦坑發生壹起造成30多人死亡的特大事故。老板是淶源法院法官李建堂(非法買官),他和父母(綽號雷蕾)壹起欺負農村,建立了壹個“萬盛莊園”。平時,縣裏的領導在莊園裏賭博。
事故全是他非法操作的結果,而縣主管卻坐視不管。他經營的礦山由壹家鋼廠承包,該鋼廠與鋼廠的安全委員會有直接關系。有記者去現場考證,回來的路上突然被20多人拘留。時間長達兩個小時,但在被警察解救後並沒有造成可怕的後果。此人深藏不露,有法官做擋箭牌,有法院院長杜鐵軍做靠山,有地礦局長高福珍做護花使者,有縣領導做護花使者。
死亡人數高達30多人,但據報道只有兩人死亡。很多領導都參與了幹股,上半年他的手下開車撞死了壹名中年婦女。原因是村民們和他們談論汽車汙染,所以李建堂的人下令殺死她,這個女人在晴天當著所有人的面被活活打死。事後,杜鐵軍和縣裏個別領導為他擺平了這件事。村民敢於發聲,但無果而終,影響很大。人們期待著壹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