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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酒駕的議論文的闡述,字數越多越好。

還說酒駕,和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有黑聯系。“酒文化”在中國歷史悠久。適量飲酒可祛寒、緩解疲勞、延年益壽、增加節日氣氛。但在交通活動中,酒駕是“自己抿壹口酒,別人流淚”,危害很大。筆者試從酒後駕車的含義、危害、原因及預防措施等方面對酒後駕車現象進行綜述。

壹、名稱:什麽是酒駕?

酒駕和醉駕都會被處罰,但是喝幾輪會被認定為酒駕和醉駕?

根據2004年5月31日發布的國家標準《車輛駕駛員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的閾值及檢測》(GB19522-2004),車輛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英文縮寫為BAC)為20mg/100ml≤BAC < 80mg/65434。80mg/100ml ≤ BAC的駕駛行為屬於醉駕。也就是說,當車輛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BAC低於20 mg/100 ml時,駕駛員可以合法駕駛。

檢測是否飲酒和酒後駕駛最準確的方法是立即檢查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都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駕駛員進行現場檢測。從而判斷司機是酒駕還是醉駕。酒精呼氣測試儀提供的是BAC數據,這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處罰證據。

二、反思:酒駕的危害

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全世界每年有60多萬人死於車禍,中國每天有200多人死於車輪下。大約50% ~ 60%的車禍都與飲酒有關。

酒精本質上是壹種麻醉劑。酒精進入人體血液後,會影響人的中樞神經活動,並延伸到運動神經和周圍神經,使手腳的活動變慢,大大降低其動作的及時性、準確性、協調性和可靠性,駕駛員的體力、判斷力和協調性也會相應下降。

壹般來說,酒駕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視覺能力差。人平時的周邊視覺可以覆蓋180度。但酒後能見度會降低,喝得越多,能見度越小,看不清周圍環境,對光線的適應能力變差,容易產生視覺誤差。開車時容易撞到靜止的樹木、電線桿或停放的車輛,造成人身和車輛傷害。此外,妳可能無法抓住目標,看不清車道線,以S形運動離開車道,導致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相撞,甚至沖出路面,後果往往相當嚴重。

2.運動反射神經遲鈍。喝酒後,尤其是喝醉後,人的判斷力和自我感知能力下降,司機以為擡腳就要踩剎車,其實反應遲鈍,耽誤了壹兩秒。在躲避位移中的人車時,容易失去對速度的控制,往壹個方向躲,造成事故。

3.看起來很興奮,自我膨脹。酒後興奮,盲目相信自己的車技,自信心很強,總覺得車速慢,油門忍不住往下壓,容易開出英雄車和“吵架車”。尤其是酒駕司機經常故意炫耀自己的駕駛技術,而且操作相當誇張,速度也快,但我的手腳動作卻很慢或異常。當緊急情況發生時,我措手不及,造成事故。

三、復習:為什麽禁止酒駕?

相對於國外的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的處罰還是比較輕的。

(壹)傳統酒文化的滲透。飲酒是中國的傳統文化之壹。自古以來就有“無酒不成席”的說法。過年的時候,親朋好友聚會,酒是必不可少的。無論人在悲傷或快樂的時候,都願意通過酒來表達自己的感情。從古到今關於喝酒的典故和詩詞數不勝數,比如宋武的打虎醉酒打金枝...“知己千杯不醉”“無酒使人醉”“如何解憂,唯有杜康”...到了現代愈演愈烈,尤其是隨著現代商業的發展和人們社交場合的增多,喝酒成了必然,無論大事小事都要喝壹口。

(2)酒駕違法成本太低,酒駕執法管理成本高。壹方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酒駕、醉駕分別處以罰款和暫扣駕駛證,最高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違法者承擔的法律後果,顯然比給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另壹方面,交管部門警力無法實現對酒駕的動態監管,管理手段依賴路面查處,普遍存在集中整治多、長效管理少的現象。如果交警在執勤中發現司機涉嫌酒駕,只有經過司機反復檢測確認後,才能依法處罰。程序過於復雜,且檢測儀器價格昂貴,基層單位實際數量不足,導致執法人員積極性不高,制約了管理效率。

(3)“酒後不開車”缺乏社會譴責。由於傳統酒文化的影響,大眾對酒駕的危害還沒有足夠的重視。輿論和社會尚未形成“酒後不開車,不喝酒開車”的輿論氛圍。反而在壹定程度上對酒駕采取了默許的態度,使得這種“社會公害”行為客觀上並沒有受到輿論的圍剿和聲討,而是與“社會公害”漸行漸遠。

(4)生活習慣的影響。現代人因為朝九晚七的工作習慣和社交活動,早上想多睡會兒。他們的午休和閑暇時間太短,不能“敲井”,所以晚上可以自由活動。於是人們把大部分時間都花在了晚上喝酒和宴會上,這就導致了晚上酒後駕車的人數和相應的事故數量急劇增加,在晚上20-21時達到最高。

(5)受僥幸心理和虛榮心的驅使。司機明知酒駕有很大的危險性,但出於“沒那麽倒黴”的僥幸心理和虛榮心,還是冒險酒駕。“大不了抓個罰款。”總之,在諸多原因的影響下,如果司機缺乏職業道德和道德自律,很容易出現酒駕違規行為。

四、爭議: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罪應該是什麽罪?

關於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的性質,可以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司法實踐中,也有截然不同的做法。筆者認為,在認定酒後駕車交通事故的性質時,應區分情況,區別對待。

1.酒駕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是最常見、最普遍的認知。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駕駛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或者駕駛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因得不到及時救治,造成被害人傷殘或者死亡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2.醉酒駕車肇事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隱藏、遺棄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而得不到救助的,應當分別按照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這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轉化。

3.醉酒駕車肇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汶上縣司機邵某酒後駕車,在縣城繁華路段連撞7人,造成4死3傷。邵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筆者認為,醉酒駕駛,故意飆車,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無視他人的安全,會導致惡劣的社會後果,主觀上是間接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交通肇事罪。因為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主客觀要件,即前者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客體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後壹種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客體是公共安全,其社會危害性比交通肇事罪更重。所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比交通肇事罪重,最高刑是死刑。

動詞 (verb的縮寫)治療:如何預防和減少酒駕?

(1)完善白酒行業管理立法。壹是要借鑒煙草業的管理立法,強制在酒精飲料和酒瓶的外包裝上印制“飲酒有害安全”等字樣,以警示公眾酒後駕車。二是要完善公務接待立法,強制規定公務員在接待活動中不得飲酒或司機不得飲酒,從而堵住公車酒駕。同時,要把“不飲酒”作為公務接待活動中的紀律要求,樹立公務接待新風。

(2)酒駕的違法成本使其“壹滴酒,壹滴血”。壹種是醉駕入罪,即在刑事立法的修改中,增加了壹旦飲酒駕駛機動車,無論是否造成重大損害,都將整體構成犯罪,從而增加了醉駕的犯罪成本。二是加大機動車駕駛人酒駕的法律責任,堅決實行酒駕“零容忍”、“零釋放”。如果規定,第壹次被認定酒駕的,給予暫扣駕駛證、罰款的處罰,第二次給予終身禁駕的處罰,以提高酒駕的違法成本。三是規定在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按照無證駕駛或者駕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做法不予賠償,以免除或者減少保險公司的賠償。此外,還可以規定提高交通肇事人酒後駕駛的損害賠償比例,對知道勸酒的人給予連帶責任。

(3)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提高駕駛人的防範意識。政府應將“酒後不開車”納入公民道德建設範疇。在全社會倡導正確的飲酒觀,引導公眾樹立“酒後不開車”的意識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酒後駕車的巨大危害,如在源頭場所——賓館、酒店、飯店等張貼警示海報和標誌等。,並在道路兩側隨時提醒和警告過往司機;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定期播放“酒後禁止駕駛”公益廣告,發送短信,在全社會營造良好氛圍。

(四)堅持科技強警的方針,運用科技手段預防酒後駕車。基層交警大隊、中隊壹般要配備酒精測試儀,執勤民警要隨身攜帶,正確使用。隨時隨機測試嫌疑人,用現代科學儀器證明司機是否飲酒,用事實說話,用數據說話,以此來說服他們,增強執法的科學性。同時,鼓勵和支持汽車生產企業開發酒後駕駛預防裝置,重視和加強人體酒精含量檢測技術的研究和應用,開發應用簡單、準確度高的新產品,供執法部門使用。

(5)分析掌握酒駕規律,加強酒駕管理。借鑒世界上壹些發達國家在治理酒駕行為方面的先進經驗,如:賓館、酒店等場所配備酒精測試儀,方便駕駛員在開車前自我檢測;特別是要嚴查餐後離開賓館飯店的車輛。同時,根據男性駕駛人飲酒概率高的特點,將年輕男性駕駛人作為酒駕行為管理的重點。加大對累犯的處罰力度;對年輕司機或剛考取駕照的人設置下限。結合中國實際,不斷探索預防酒駕的新管理方式。

(6)設立酒駕隨機糾正點,依法嚴懲酒駕、醉駕。設置酒駕隨機監控點和醒酒點,依法嚴懲被查處的酒駕和酒駕人員。被發現酒駕或者醉酒的駕駛人,應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設定的改正點清醒後方可放行,不得簡單罰款後放行。區分酒駕和醉駕,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該拘留的堅決拘留,該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的堅決暫扣和吊銷,形成嚴管重罰的管理局面。

(七)賦予酒類經營者社會責任,積極開展“代駕”服務,為禁止酒後駕車提供保障。設定酒類經營者對生產者、銷售者的告知義務,酒類生產企業必須在其所有酒類產品的包裝上標註“酒後禁止駕駛”的警示。酒類銷售者在銷售酒類產品時,應當主動告知駕駛人不得酒後駕駛。在出售酒類產品的公共場所和停車場設置醒目的“酒後禁止駕駛”的警示標誌。倡導和支持酒類銷售者提供酒駕服務,並盡快制定相關法律制度對此類服務進行規範,明確服務者和委托人的權利義務,以及發生糾紛時的救濟渠道。有關部門應當督促銷售者履行駕駛服務義務,加強駕駛從業人員的培訓管理和市場監管。

註意事項:

1參見《解析:中國酒駕》,載《道路交通》2007年第4期。

2王長鐵:《遏制酒駕違法行為,標本兼治》,載《道路交通》2007年第8期。

3《酒後駕車引發惡性交通事故的司機應判糾紛》,見《齊魯晚報》2002年03月07日。

4參見王長鐵:《遏制酒駕違法行為,標本兼治》,載《道路交通》2007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