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發貨。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他不在的,應當交給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簽收。2.留置交付。受送達人或者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
3.委托服務。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
4.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通知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立案後,應在7日內向被告送達傳票。現實生活中,法院立案後多久收到傳票壹般由法院控制,壹般在10天到壹個月內。立案後,法院要先傳喚被告,再通知原告。傳票壹般指法院傳票,是在特定的法院程序和訴訟開始時發出的書面通知,是傳喚有關人員到案的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