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條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