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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廉潔從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國領導幹部和黨員若幹準則》(以下簡稱《廉政準則》)的頒布實施,是黨中央全面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從制度上保證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重要舉措。公司黨組安排專題學習,充分體現了黨組對執行《廉政準則》的高度重視。學習和掌握《廉政準則》的主要內容,是對各級領導幹部的基本要求。

壹、這個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壹)背景介紹

1997年3月,在總結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要求落實情況的基礎上,中央制定了《中國領導幹部* * *黨員若幹準則(試行)》(以下簡稱《廉潔準則(試行)》)。13年來,《廉政準則(試行)》對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全面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深入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反腐敗工作空間越來越大,涉及領域越來越多,面臨許多新情況、新矛盾、新問題,對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反腐敗準則(試行)》不能完全滿足實際需要,需要進壹步修訂。新《反腐倡廉準則》的頒布,是深化幹部廉潔自律的迫切需要。

壹是充分吸收中央和中央紀委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新要求。《廉政準則(試行)》頒布實施後,中央和中央紀委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了壹系列新要求。作為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法,《廉政準則》應該融入這些新的要求。同時,將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準則中,也有利於黨員領導幹部學習、掌握和貫徹。

二是吸收借鑒實踐經驗的需要。《廉政準則(試行)》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探索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途徑,出臺了壹批規定。其中包含了壹些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有效做法,需要通過修改吸收,上升為全黨遵循的廉政要求。

三是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銜接的需要。近年來,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壹批重要法規相繼出臺,如《中國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等。通過修訂,廉政準則可以更好地與其他黨內法規相銜接。

四是《廉政準則(試行)》的執行和監督比較單薄,需要豐富和完善,增強其執行力和可操作性。

(2)意義

中央對《廉政準則》的修訂將在三個方面對反腐倡廉建設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首先,這表明黨中央高度關註黨員領導幹部的廉潔問題。《廉政準則》的審議通過,表明《廉政準則》經受住了十多年反腐敗實踐的考驗,可以作為正式的黨內法規實施。廉政準則在反腐倡廉黨內法規中占據基礎性地位。目前,已初步以廉政準則為核心,中央有關部門制定實施了<中國* *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 >實施辦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鋪張浪費若幹規定、黨員領導幹部誡勉談話暫行辦法、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幹規定》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黨員領導幹部法律制度。

第二,廉政準則作為各級領導幹部的坐標系,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的自律標準,規範和制約各級領導幹部的權力行使和運用。《廉政準則》主要從六大類規範黨員領導幹部的行為,即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私人從事營利性活動;禁止假公濟私,公私分明;禁止通過選拔任用幹部謀取私利;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禁止講排場、講排場、揮霍公款、講排場。

第三,《廉政準則》界定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政中敏感問題的政策邊界。闡述了禁止黨員領導幹部違規收受他人財物、以交易或委托理財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經商辦企業、買賣股票、限制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等問題的概念、性質以及如何理解和把握。

第二,這個黨的基本法規的概況和新內容

(1)概述

《廉政準則》分為總則、廉潔從政行為準則、執行和監督、附則三章,共18條。《廉潔從政行為準則》是核心內容,詳細規定了領導幹部從政行為的八個方面“禁止”,詳細列舉了52種“不”的行為。“五十二條禁令”非常具體明確。其中,新增加的條款,如禁止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關系,這與實際密切相關,很有針對性。

新頒布的《廉政準則》確立了市場經濟條件下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基本準則,充分體現了繼承與創新、治標與治本、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的有機統壹,是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黨內基本法規。按照黨內法規的分類,《廉政準則》在黨內法規系列中屬於規範級別,法律級別很高。這意味著未來可能會繼續出臺實施措施。從性質範疇看,誠信準則屬於典型的“禁律”。從適用對象來看,也更加清晰準確。第十五條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中的黨員;直屬機關、縣(市、區、旗)黨委委員、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負責人、黨委委員、鄉鎮(街道)負責人,以及基層站所黨委委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規範。該條進壹步明確了所有黨員,即公司系統的領導幹部,都涵蓋在適用範圍之內。

(2)新內容

1,突出防止利益沖突。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所謂“利益沖突”,基本上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公務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與自身私利之間的沖突、違背和侵害。“利益沖突”壹詞被廣泛使用,可以說是現代反腐敗立法的核心。加拿大政府專門制定了《利益沖突和離職後行為準則》。美國關於利益沖突最集中的法律規定是:“任何政府官員或雇員不得有意參與任何與他個人或實質上有財產利益的特殊事項。”在十五屆中紀委四次全會上,時任中紀委書記的尉健行在報告中使用了“利益沖突”這個概念。報告是這樣寫的:“省(部)、地(部)級領導幹部的配偶和子女,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不得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這是首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使用的全新廉政概念,也是我國廉政立法,特別是黨政領導幹部政治倫理法規建設的重大突破。

《廉政準則》中關於防止利益沖突的規定。《廉政準則》多次明確以公共利益沖突為準則,主要包括:壹是總則部分增加了“必須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的廉潔性”的原則要求;二是《指引》第二條明確禁止“違規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使得防止個別領導幹部經濟活動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規定更加全面;第三,第五條明確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當事人財物,使得關於防止領導幹部特定關系人的行為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規定更加全面;第四,第七條明確規定,領導幹部不得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利於防止公權力與市場經濟活動的不正常關系。

2.強調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為謀取私利,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廉政準則(試行)》沒有解決黨員領導幹部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領導幹部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是壹個重要原因。為此《誠信準則》中增加了壹條特別規定,即在第七條中,禁止五種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典型行為。主要有不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不得幹預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資產核實、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等重大經營活動;不準幹預和插手各類行政許可審批和資金借貸;不幹預或介入經濟糾紛;不準幹預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和租賃。

這壹規定有利於防止公權力與平等主體正常的市場經濟活動之間的不正常聯系,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3.對黨員領導幹部加強作風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胡錦濤總書記在2007年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提出,“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是做好新形勢下反腐敗工作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的決定》,進壹步強調了弘揚黨的優良作風的重要意義。因此,《廉政準則》第八條針對實踐中黨員領導幹部作風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工作作風、生活作風等六個方面作出了規定。比如,禁止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不允許虛報工作業績;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借機斂財;不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款物分配等事項上,顯失公平的;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位等利益;禁止從事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活動。

4.豐富和完善了執行監督體系。《廉政準則》從兩個方面豐富和完善了執行和監督制度,並設計了具體的監督制度。比如,第十壹條規定,認真落實黨內監督各項制度,通過落實民主生活會、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監督制度,加強對本準則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準則的情況,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這就要求我們進壹步加強對領導幹部執行黨員廉政準則的監督管理,切實做到預防為主、關口前移。

三、主要術語的解釋

廉政行為準則是廉政準則的核心和主要部分。原《廉政準則(試行)》在這壹部分規定了六條規定,可以概括為“六個嚴禁、三十個禁止”。在這壹部分,此次正式出臺的《廉政準則》規定了八項規定,即“八個嚴禁、五十二個嚴禁”,涵蓋了行政權力使用中容易發生腐敗的各個領域,包括黨員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非法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鋪張浪費等問題,觸及了黨員領導幹部的底線。

廉政行為準則主要分為六類:

(壹)嚴禁謀取不正當利益。

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是社會關註的熱點問題之壹。黨員領導幹部都有大大小小的權力,他們的權力和地位必然會帶來壹些影響。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和職務影響,是對每壹個領導幹部的重要考驗。《廉政準則》第壹條和第三條做出了具體規定。

禁止利用職權和地位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否:以借款為名索取、收受或者占用管理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接受禮品、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活動;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以交易或委托理財的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違規多占住房,或者違規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禁止違反公共財產管理和使用規定,為私人利益服務,將公共利益變為私人利益。

不準: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款或者將公款、公款借給他人的;公款私存私放;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用公款參加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並獲得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象征性地給付金錢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或者借用公款或者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其他財政資金。

——這兩條分別對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和違反公共財產管理使用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貫徹這些要求和規定,堅決杜絕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堅決杜絕以各種名義收受錢物,堅決杜絕以各種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堅決杜絕用公款和公物謀取私利,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潔。

第壹條所謂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包括五種情形:壹是與行使職權直接相關;二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三是公務活動中的行為;四是利用已知和掌握的內幕信息;五是故意違規。這裏所說的所謂“不正當利益”也是各種形式的,不僅包括直接的錢物,還包括支付憑證、有價證券,以及各種安排宴請、旅遊、健身等需要付費的活動,以及各種可以用貨幣價值衡量的不正當利益。同時是指向他人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包括壹切饋贈)。

第三條是關於違反公共財政管理和使用規定所獲取的不正當利益,即領導幹部本人將管理範圍內的公共財物變為不正當利益,包括本人和為他人獲取這種利益,包括單位全體或者部分工作人員、個人和其他人員。而這種不正當利益也是各種形式的,都是可以用貨幣價值來計算的。

▲聚焦重點

1.管理和服務對象主要是指行政機關的工作對象、司法機關和紀律機關查辦案件的當事人、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對象以及其他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和單位在固定職責範圍內的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借款為名索取、收受或者占有管理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主要是指主動向接受管理服務的當事人索要錢物的行為。對變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後象征性支付少量錢款的行為,依照我國《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2.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壹律登記造冊,交公。逾期不登記或不上交的,按照《中國城市紀律處分條例》處理。

3.目前,人們重視委托理財。委托理財在壹些辦理的領導幹部或黨員幹部身上發生了質的變化。壹些個人或機構以理財為名行賄,本質上是典型的權錢交易。

(二)嚴禁未經許可從事營利性活動。

黨員領導幹部作為負有重要責任的國家公職人員,不僅要帶頭遵守國家法律和黨的紀律,而且要帶頭遵守黨和國家關於領導幹部的專門規定。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幹部也應遵守《公司法》和有關領導幹部的規定。《誠信守則》第2條規定:

未經許可,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

不允許:個人或企業以他人名義;違反規定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崗位管轄區域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介機構的聘用,或者從事與原崗位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這些規定有效涵蓋了當前黨員領導幹部可能獲取非法收入的主要渠道和形式,從時間和空間兩個維度全面規範,從個體經營入手。這種規定具有較高的法規制定水平和實施針對性。例如,禁止經營企業、控股公司證券和金融投資是針對兩個主要經濟領域:工業和金融;對內對外經濟事務的不當是經濟活動在空間上的規制;黨員領導幹部個人職業生涯時間中規定不允許兼職和退休前後的壹些行為。

▲聚焦重點

1、個體經商辦企業,主要指黨員幹部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夥、合夥經營,或私下通過承包、租賃、雇傭等方式經營。同時還包括經營“代理企業”(即表面上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別人,實質上是公務員控制企業)。

2.“禁止違規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主要是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參股未上市公司。

3.“個人在國(境)外註冊的公司”,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單獨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所謂“投資入股”,就是黨員領導幹部在國(境)外以個人股份的形式從事商業等經營活動。

4.兼職和退休前後的壹些行為是不允許的。旨在禁止人員利用過去職務和職權上的社會關系,在原崗位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為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介機構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在退休後三年內為自己從事營利性活動。

(三)嚴禁違規選拔任用幹部。

領導幹部的主要職責是出謀劃策,用好幹部,用誰,不用誰,事關黨的事業。在選拔任用領導幹部中,特別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遵守選拔任用幹部的各項規定。《廉政準則》第4條做出了具體規定: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自己或他人謀取職務;不按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擅自披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相關信息的;在幹部考察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的;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利用職務之便,私下幹預下級或者原工作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工作調動、組織變動,幹部突然提拔調整;在幹部選拔任用上,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各級領導幹部都要認真執行這些規定。壹方面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正確對待自身的進退,嚴守紀律,胸懷大局,自覺服從組織安排;另壹方面,要堅持公司黨組的幹部路線和用人標準,正確處理幹部選拔使用問題,發揚民主作風,嚴格按照條件和程序選拔任用幹部,切實為黨和企業選好用好人。

(4)嚴禁為身邊人謀取利益。

針對黨員領導幹部利用手中權力為工作人員、親屬及其他關系密切的“身邊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廉政準則》第5條做出了具體規定: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不得:要求或者授意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的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向個人或者機構要求資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出國定居、留學、探親;阻撓調查處理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案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默許、縱容、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謀取私利;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所轄地區、業務範圍內從事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可能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的活動,在所轄地區、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外方委派、聘用的高級職務;允許和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工商登記註冊後,在所管轄的地區和經營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的經營和業務活動。

——該條明確界定了“身邊人”的腐敗,對提拔幹部、公款補貼、接受調查、謀取私利和經濟活動作出八項禁止。這樣就深入到黨員領導幹部的“身邊人”層面,實現了腐敗治理的制度化。本文的關鍵詞是“謀取利益”、“特定關聯方”、“利益沖突”。

——所謂“謀取利益”,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出於私利,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行為。“利益”既包括正當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和不應取得的非法利益。即法律不允許利用權力的影響力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好處”是否實現,對黨員領導幹部的責任認定沒有實質性影響,即黨員領導幹部中任何壹個利用職權和職務表現出崗位廉潔性受到玷汙的,都可以認定。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是壹個寬泛的概念。親屬關系是指基於婚姻、血緣關系和收養的相互關系。”身邊工作人員”壹般指黨員中與領導幹部有工作關系和人事關系的自然人。

——所謂“特殊關系人”。該條有三個概念,分別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殊關系人”、“身邊工作人員”。《廉政準則》對三種不同身份的人區別對待,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需要指出的是,這三個概念是重疊的。比如“特殊關聯方”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等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具體的利益相關者是通過利益來認定的,而不是通過身份來認定的。因此,凡是黨員中與領導幹部有利益關系的自然人都可以包括在內。利益可以體現為共同的經濟利益,也可以包括政治利益等非物質化的利益。“特定關系人”法律概念的確立,對廉政準則對官員行為的全覆蓋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五)嚴禁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從近年來曝光的腐敗案件可以看出,黨員領導幹部插手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等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其他違規問題突出。《廉政準則》第5條做出了具體規定:

禁止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不得: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幹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資產核實、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等重大經營活動;幹預和插手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貸款審批;幹預和介入經濟糾紛;幹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和租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反腐敗工作空間越來越大,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多,這對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這壹部分的壹些新表述,如“禁止違反規定幹預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是對經濟建設中反腐倡廉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的回應,緊扣黨領導經濟建設的實際,把黨員領導幹部的政治道德與市場運行規則統壹起來,體現了反腐倡廉與經濟建設有效結合的現實需要。

(6)促進黨員領導幹部作風的轉變。

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學風、生活作風,對黨委政府的形象影響很大。領導幹部的作風無小事,任何時候都不能放松對自己的要求。《廉政準則》第6條和第8條做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禁止排場、鋪張浪費、奢侈浪費。在具體事項上,從公款報銷、樓堂館所、公共住宿、公共交通、慶典活動五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第八條對“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和欺詐行為作出規定。這基本涵蓋了黨員領導幹部可能發生顯性腐敗的主要途徑,為有效控制顯性腐敗奠定了黨內治理的基礎。

四、《誠信準則》與《國有企業誠信若幹規定》的關系

第壹,《廉政準則》的層次高於《國有企業廉政若幹規定》。按照黨內法規的分類,廉政準則屬於“準則範疇”,是僅次於黨章的黨內基本法律。《國有企業職工廉潔從業若幹規定》屬於“條例”範疇,也是重要的黨內法規,但屬於具體法規,級別低於“廉潔準則”。但《國有企業職工廉潔從業若幹規定》是中央和國務院聯合發布的。根據我國法律,《國有企業職工廉潔從業若幹規定》既屬於黨內法規,又屬於國家行政法規,具有特殊效力。

第二,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誠信準則適用於黨員中的所有領導幹部,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鄉鎮站,以及國有企業相應級別的領導幹部。適用主體有兩個原則:壹是必須是黨員;二是必須是《廉政準則》規定的處級領導幹部;非黨員幹部和非領導幹部的黨員不包括在內。《國有企業職工廉潔從業若幹規定》適用範圍的主體是指國有及控股企業職工,明確國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和委派到非國有企業中具有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的人員參照執行。這不僅包括黨員領導幹部,也包括非黨員領導幹部;不僅適用於國企員工,也適用於其他負有特定責任的國企管理者。

第三,國企人員執行《廉政準則》和《條例》的情況。對黨員國有企業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國有企業員工廉潔從業守則》和《若幹規定》。依據法律法規執行的相關原則:只有《廉政準則》有規定,而《國有企業廉政若幹規定》沒有規定的,執行《準則》的規定;同樣,《國有企業職工廉潔從業若幹規定》中有規定,《廉潔從業準則》中沒有規定的,按照《國有企業職工廉潔從業若幹規定》執行。總之,這兩個法規要認真執行。其中《廉政準則》是指對國有企業黨員職工參照執行,所以在具體執行時要考慮《國有企業職工廉政若幹規定》的精神和其他法律制度的精神來確定執行方式,但必須明確“參照執行”也是必須執行的,不是可執行的,要結合相關法律制度綜合把握。

當前,要以學習《廉政準則》為契機,結合貫徹落實《國有企業廉潔從業若幹規定》,強化領導幹部的制度意識,規範領導幹部的廉潔從業行為。公司黨組今年已將《廉政準則》納入各級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通過各種渠道,切實加大了宣傳貫徹力度,使黨員幹部全面掌握了廉潔守則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內容,增強了廉潔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