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挖礦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個人無證經營並大規模采礦,這種采礦是嚴重的非法行為。在中國,虛擬貨幣不能直接兌換成法定貨幣或直接購買,但比特幣可以作為商品接受並以人民幣購買。
二、什麽是虛擬貨幣?
什麽是虛擬貨幣“挖礦”?
虛擬貨幣以數字形式存在於網絡世界中。它不是真正的貨幣,不具有法定補償、強制等貨幣屬性,不具有等同於貨幣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是指通過專門的“礦機”計算和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較大,對國民經濟的貢獻較低,對產業發展和科技進步的帶動作用有限。此外,虛擬貨幣生產和交易衍生的風險越來越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產生負面影響。
三、“挖礦”的危害
首先,“采礦”活動會造成大量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這與新發展理念背道而馳,不利於實現國家二氧化碳排放達峰和碳中和。二是消耗大量計算資源,使得系統、軟件和應用服務運行緩慢。壹旦個人電腦或服務器被“挖礦”程序控制,就會造成數據泄露或病毒感染,極易引發網絡安全問題。三是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乃至社會秩序,往往成為洗錢、非法轉移資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壹些犯罪團夥通過向公眾出售虛擬貨幣“挖礦”設備或租賃“挖礦”算力吸引投資者購買算力份額,騙取居民個人錢財,影響社會秩序穩定。四是有部分國有單位員工利用國家資源、公共資源牟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損害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嚴重影響國家整治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成效。
堅決查處和糾正以大數據、超算中心名義立項,卻搞虛擬貨幣“挖礦”的項目主體。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行為提供場所和權力支持。
非法“采礦”的行為體現;
1.技術性非法扣押
2.竊取電力資源
3.引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組織領導非法傳銷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出售代幣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依法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防範和監測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修訂)第五十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和材料,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商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貨責任或者承擔相關處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