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壹百零六條第(壹)項規定,現向妳公司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31號,限地稅改革)。自公告之日起30日後,視為送達。
xx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Xx,xx,XX,XX
第二條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160納稅人(名單附後):
妳公司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3日內,限妳公司持相關資料到xx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登記。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如對本公告不服,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濰坊市地方稅務局或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電話:xxxxxxxxxx
附件:公告送達的納稅人名單
Xx地方稅務局
Xx,xx,XX,XX
第三條xxx:
妳在xxx縣開發的祥和小區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耕地占用稅、契稅,共計65,438+0,467,94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限妳(單位)於34年9月2日前到xxx縣地方稅務局人和中心稅務所繳納上述稅款。
如對本通知書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x縣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Xxx縣地方稅務局仁和中心稅務所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