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是壹種刑事偵查手段,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通知調查是壹種行政行為,不屬於刑事訴訟的範圍。
2.不同的對象
通緝對象是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服刑期間逃跑的罪犯。
通報和查處的對象是不明確的違法行為,不壹定是犯罪。
3.頒發機構不同
通緝令只能由公安機關發布,並須經同級公安局長批準。
調查報告可以由各級公安機關發布,也可以由其他具有行政執法權的政府機關發布。
4.發布範圍不同嗎?
通緝令是面向全社會的。妳可以張貼通知,分發傳單並在互聯網上發布。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全市、全省、全國範圍內公布。
調查報告只是內部的,是上級發給下屬單位和有關人員的。
擴展數據:
調查報告:
調查通知是指上級機關要求下級機關配合調查某壹事項的書面形式。壹般來說,經調查通報的事項大多涉嫌違法或違規。
通報調查不僅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提出的要求,也是通知下級機關提高警惕、充分重視、引以為戒的意思。
通緝令:
“公安部通緝令”是公安部針對全國逃犯發布的通緝令。公安部發布了針對重大逃犯的“A級和B級通緝令”,並於2000年2月實施。
通緝令是公安機關為開展此項活動而發布的法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可以在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地區,應當報有權決定公布的上級機關。
參考資料:
公安部通緝-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