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因在訴訟中作證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壹)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職務。(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的;(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個人和住宅采取特殊保護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自己或者其近親屬因出庭作證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請求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發送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