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債權轉讓的效力,建議由原債權人直接向原債務人確認債權受讓人,並出具相應的承諾函;通知方式可以由債權人本人通知;另外,要註意風險問題。
壹、債權轉讓的效力
除法律限制轉讓的債權外,其他債權可以轉讓給第三人,轉讓自通知債務人時生效。如果債權受讓人通過攜帶或者發送債權轉讓通知書的方式實際告知公司,則認為該行為的效力待定,應當由原債權人確認債權受讓人。
實踐中,對債權重復轉讓的處理方法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應該根據通知時間來確定。因為債權轉讓是通知債務人的,所以債權轉讓先生效。也有人認為應該按比例分擔債務,這樣更有利於公平原則。因此提醒公司,類似事件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即最終法律評價不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擅自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可能被認定為履行行為無效,從而導致重復履行的風險。但如果公司等待對方回應,不主動付款,就會產生逾期付款的風險,從而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原則上建議由原債權人直接向原債務人確認債權受讓方,並出具相應的承諾函。
第二,通知的方式
法律沒有規定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的方式,因此實際操作中也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只要拿出足夠的材料證明債權轉讓通知的真實性,轉讓人和受讓人都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也有人認為應當由債權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才可以認定為履行了通知義務。
壹般來說,在不能確定通知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的情況下,建議當面通知債權人生效。
第三,風險提示
1,被起訴的風險
受讓人可以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通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原債務人有合理的抗辯權,不應承擔除支付以外的其他責任。但為了應訴,應盡快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如買賣合同、報表、通知等。,並與原債權人保持通信聯系。
2.延期付款的風險
合同中有約定的,可能存在承擔相關違約金的風險;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可能存在逾期付款計息的風險。因此,建議發函給原債務人,要求在確定受讓方之前,暫緩支付貨款,暫緩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將款項存入公證處,以消除債務,避免新的債務延遲履行,有利於保護公司利益。
但仍需提醒公司,從訴訟的角度來看,寫信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給原債權人寫信,意味著公司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即已承認上述事實,在訴訟中的偶然性空間不大。
3.撤銷的風險
企業在申請破產前六個月內已經資不抵債,仍清償個人債務的,法院有權撤銷支付。但是,根據實踐,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會進入破產程序,所以這種風險的可能性並不高;即使撤銷,債權也會被法院判決,對公司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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