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遷的程序是什麽?
1,調查核實中。
收到征地批復後,拆遷人首先要去派出所和房管所復印征地範圍內的常住人口和所有房產情況,按照表格逐壹登記,並進行大量的現場核實。
2.參觀每所房子。
拆遷方應成立拆遷小組,挨家挨戶走訪所有被拆遷人,進行全面宣傳聯系,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意願。
3.準備拆除計劃。
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和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步驟和形式。
4.申請拆遷。
拆遷人持國家有關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只有在申請獲得批準並獲得拆遷許可證後,才能進行拆遷。
5、發布拆遷公告。
拆遷許可證壹經批準頒發,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通過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同時做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署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地區有關安置補償的規定,在自願和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
7、實施拆遷。
拆遷結束後,應當在批準的範圍和期限內及時進行拆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1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