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知內容,為整頓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進壹步促進節能減排,助力如期實現二氧化碳排放達峰和碳中和目標,浙江省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將實行差別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50元。此外,浙江省發改委還要求各級發改部門加強對虛擬貨幣挖礦用電的動態篩查。對於同壹電力用戶,如果存在虛擬貨幣挖礦用電與其他用電混合的情況,將對其全部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政策執行時間不足壹個抄表周期的,可按相應抄表周期內日均用電量乘以應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的天數確定。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省委網信辦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通過直接查機房、查“礦機”沿線等方式,突擊檢查了全省7個地區20家國有單位的36個IP地址,嚴肅查處糾正了壹批利用公共資源參與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
通過實地核查發現,20家國有單位中14家單位人員積極利用公共資源“挖礦”。“挖礦”人員主要是熟悉網絡和計算機技術的相關網絡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紹興市上虞區職業教育中心機房管理員丁某某和勞務派遣工何某某使用辦公電腦,購買了三臺“礦機”放在信息技術樓。他們從事挖瑞文幣共計111天,獲利1.5萬元;湖州市德清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下屬事業單位地理信息中心副主任余某和工作人員吳某某利用辦公電腦“挖礦”。
據了解,在“挖礦”專項整治行動中,浙江共查獲“礦機”68臺、單機260余臺,查處利用公共資源主動“挖礦”人員48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場上印制、銷售代幣票券代替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