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這裏的“無故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故意不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部《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對“無故”作出了排除性規定。
對於這種違法行為,最簡單的方法是通過電話向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投訴,該大隊將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