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聘登記表、就業登記表、就業通知、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通行證、牌子、工作證、技術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工作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有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