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收到舉證通知書後,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舉證通知書是法院立案後發給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通知書,有舉證期限。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雙方都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法院壹般不予采納。舉證時限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舉證責任的期間。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