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境內銀行統壹辦理司法協助公約》:
第五條各成員行在接受人民法院查詢、凍結、解凍、扣劃時,應根據不同的業務需求進行處理:
辦理凍結、解凍、扣劃業務,由專門窗口統壹接收相關法律文書並進行審核。符合法定條件時專門窗口可以直接辦理的,應當協助辦理;無法直接辦理的,由專門窗口工作人員在相關文書上加蓋業務專用公章,並通過傳真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被執行人開戶銀行營業網點辦理凍結、解凍、扣劃,防範操作風險。業務分支完成後,應當及時反饋給專門窗口,由專門窗口工作人員填寫《協助執行回執》(註明業務分支),交回人民法院。
擴展數據: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凍結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凍結期滿後可以繼續。主管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凍結續期手續,逾期未辦理凍結續期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主管機關要求再次凍結被凍結存款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間,只有原作出凍結決定的主管機關作出解凍決定並發出存款解凍通知書,金融機構才能解凍被凍結的存款。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凍結有異議的,金融機構應當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主管機關聯系,在凍結期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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