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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調解有哪些套路?

第壹,派出所調解,真的沒事嗎?

張和王是鄰居,各種鄰裏糾紛和恩怨時有發生。有壹次,兩人發生沖突,兩人都報了警。經傷情鑒定,張某為輕微傷,王為輕微傷。

派出所找到雙方對其進行調解。調解書記載“張、王因鄰裏糾紛於XX年XX月XX日在XXX門口打架,發生爭執。經調解,雙方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張壹直不承認調解協議的內容。雖然有肢體接觸,但沒有打鬥,受害者本人也沒有被打。

但派出所告知此事比較輕微,已做好治安處理準備,可以調解解決。

為了了結此案,張簽了這份調解協議書。以為已經結束了。然而壹年後,他收到了移送審查起訴通知書,事情遠未結束。公安機關將把他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將來可能提起公訴。

二、調解協議寫明互不承擔責任,所以不會有責任?

調解協議和調解筆錄均寫明“雙方互不追究對方對糾紛的法律責任,事後不得繼續糾紛,否則追究引發糾紛壹方的責任。”

好像經過調解,雙方都不會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所以大家都很安全,壹切如常。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雙方不追究民事責任,但刑事責任依然存在。公安機關也可以根據輕微傷的結果,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張的刑事責任。

所以調解協議寫明雙方互不追究對方責任,只說互不追究對方民事責任。如果對方已造成輕傷,調解協議不能免除張的刑事責任。

第三,調解達成協議,只放棄自己追究對方責任的權利。

在張某與王某的爭執中,張某受輕傷。張某賠償數萬元後,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互不追究對方責任,這意味著張某放棄了追究對方責任的權利。

派出所達成調解協議後,出具了《情況說明》稱,“在張某毆打致輕傷壹案中,我院對雙方進行了調解。現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不予行政處理。”

言下之意,在公安調解中,張某賠錢簽了調解協議,迎來了自己被打的案件,派出所不再處罰對方!!這意味著,張本人受了輕傷,賠了錢,放棄了權利,等待承擔刑事責任。

四個。總結:遇到輕傷不要輕信調解!!!

在輕傷的情況下,已經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張某應當充分認識到,無論是《公安調解書》還是《調解協議》都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只能是其追究對方責任的權利。所以在輕傷的情況下,不要輕信調解,時刻做好應對故意傷害刑事指控的準備。

在這種情況下,調解書、調解協議、調解筆錄的內容要慎重考慮,因為這樣的和解、調解不能免除壹個人的刑事責任,措辭要與日後的辯護意見、策略相呼應!!

如果妳天真的以為調解和解後大家都能和平相處,所以妳簽了對妳非常不利的調解和解內容,那註定是要被打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