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遷後的房屋搬遷;私自轉讓土地建房或者建設經營性用房的;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原址改擴建。眾所周知,違建是違法的。壹旦被調查,張健大樓將被拆除。
處理違章建築的程序如下:
(1)調查、詢問和現場檢查。違法建築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測繪、相關審批資料、其他違法占地證據等))來確認是否違法。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建築確認後,違法建築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予以公告,當事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
(3)區規劃建設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違法建築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違法建築的相關原因報告區建設局,區建設局經審查符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告知行政處罰權。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5)制定拆遷方案。違法建築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拆除違法建築的規劃,報區政府批準。
(6)執行力。違法建築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拆除決定,根據情況組織人員實施強制拆除,或者向區政府報告,責令有關部門予以配合,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