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件始末2019年4月,郭冰在野生動物世界花1360元買了壹張兩人年卡,通過指紋確定進入方式。按照園方的要求,郭冰夫婦留下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輸入他們的指紋並拍照。之後顧客入園方式由指紋識別改為人臉識別,門店告示也有所改動。
2019年7月和10年10月,野生動物世界兩次給郭冰發短信,告知其需要更換年卡的識別系統,並要求其啟用人臉識別系統,否則以後無法正常持年卡入園。
之後雙方在入園退卡途中協商未果,於是郭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野生動物世界店的告知書和短信通知中的相關內容無效,並要求賠償因動物園違約欺詐造成的年卡費、交通費、刪除個人信息等費用。
二、法院觀點法院認為,本案雙方在購買花園年卡後,已形成服務合同關系,爭議的焦點實際上是對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特別是指紋、人臉等個人生物特征信息行為的評價和規範。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杭州野生動物園有限公司將原來的指紋識別方式改為人臉識別方式,屬於單方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郭冰明確表示不同意,故店鋪通知和短信通知不構成雙方的合同內容。此外,沒有證據證明杭州野生動物園有限公司在庭審中欺騙了郭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