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洗衣液充電器投訴辦法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投訴人:
(壹)受理符合要求的投訴,並告知投訴人;
(二)不符合要求的投訴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能受理清投訴的理由。第十二條
消費者通過信函、傳真、短信、電子郵件、12315網站投訴平臺投訴的,應當載明:消費者的姓名、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投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事實依據;投訴日期等。
消費者通過電話或者上門投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前款所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