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檢人員及家屬從省內返回後,應向所在單位或社區報告,在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每三天檢查兩次。陰性結果出來前不集合,不參加會議,不坐地鐵公交,做好個人防護,實行72小時居家管理。
壹、需要“三天兩檢”的對象
(1)7天內在低風險區(高風險區所在的縣(市、區、旗)及其他地區)居住過的人員;
(2)來津和從陸地邊境口岸城市返回天津的人員,在48小時內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三)新冠肺炎發生疫情時,根據疫情傳播風險評估,由市防控指揮部統壹規定的人員,對特定時段、特定人群進行調查;
(4)與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接觸的人群密集、封閉場所,但不符合密切接觸和密切接觸原則,經風險評估有較高感染風險的疫情相關場所暴露人員。
二、“三天兩檢”衛生管理要求及個人責任
明確為“三天兩檢”的人員,按規定做好個人防護,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行到最近的核酸采樣點進行核酸檢測,即取即回。在三天的檢查期間,除了核酸檢測,除非必要,不得外出。確需外出時,應佩戴N95/KN95防顆粒物口罩,不聚餐,不聚會,不紮堆,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天兩檢”對象要服從當地社區管理,自覺履行居家自我管理、個人防護、不外出聚集等個人防控責任。經過兩次陰性測試,轉入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的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公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疫區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進出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封鎖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但是,封鎖大中城市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或者邊境關閉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四十四條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所載人員、物品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