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處理問題線索、調查、審理的部門應當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辦處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監察對象的線索提出處理意見,履行審批程序,分類處理。線索處置情況要定期總結通報,定期檢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