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員及其行李、物品必須接受安全檢查;但是,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拒絕接受安檢者不得登機,損失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安檢人員應當查驗旅客的客票、身份證件和登機牌,使用儀器或者人工對旅客及其行李進行安全檢查,必要時可以嚴格檢查。通過安檢的旅客請在等候區等候登機。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條行李、包裹的到達時限按照運輸裏程計算。從托運之日起,行李三天600公裏以內。超過600公裏時,每增加600公裏增加壹天,不足600公裏的部分按壹天計算。
包裹三天400公裏以內。超過400公裏時,每增加400公裏增加壹天,不足400公裏的部分按壹天計算。快遞包裹按照承諾的投遞時限計算。由於不可抗力等非承運人責任,停留時間加到交付期。
第八十壹條行李、包裹逾期到達的,承運人應當按照逾期天數和已收運費的比例向收貨人支付違約金。壹批行李、包裹中部分行李、包裹逾期時,按照逾期運費的比例支付。最高罰款不得超過運費的30%。行李、包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變更時,逾期交付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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