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九條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違法行為記錄之日起10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進行審核,並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審查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完善審查程序。
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且可以通過郵件、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擴展數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和驗證後,方可用於收集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和測試,以保持其功能完好。
第十六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遵循科學、規範、合理的原則,其位置應當有明確規範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
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位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示標誌。
移動測速設備的使用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如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還應使用標準警車。
第十八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作為處理依據的違法行為記錄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的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和事實。
上海政府網-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