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庭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是指在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為強制被告人出庭而采取的壹種強制措施。它針對的是必須出庭的被告。比如訴訟標的為贍養、撫養、扶養的案件,原被告有壹定的親屬關系,適合調解。如果被告不出庭,不利於案件調解和合理解決。
根據規定,只有必須出庭的被告才能被傳喚。所以妳可能會被法院傳喚。從程序上來說,被告肯定是被兩張傳票傳喚的,也就是說,法院在接受傳票之前必須發出兩張傳票。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原因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並自行克服困難。只有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能發出傳票。對被拘留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24小時,調查詢問後不得限制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在管轄範圍以外采取拘留措施時,應當將被拘留者拘留並送交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當予以協助。
默認判斷:這是壹個沒有任何辯解就做出的判斷,結果可想而知。沒有不接到傳票的。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過了壹定時間就視為收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三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兩次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
第二百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壹)按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送達,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為接受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理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送達回證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未返還,但根據各種情況視為送達的,視為送達期限屆滿;
(七)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收件人收到;
(八)無法以上述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後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