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已經接到報案,進行了登記,並將開始調查此案。經查,如果是經濟民事糾紛,壹般會通過調解處理。如果是治安案件,將依法懲處。涉嫌犯罪的,將進行刑事偵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2.檢察院接到醫院的舉報,壹般都是職務犯罪,比如貪汙受賄。如果檢察機關審查後決定受理,則意味著檢察機關確定該案件涉嫌犯罪,將啟動偵查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3.法院接到壹個公民的起訴狀,啟動民事審判程序,最後,庭審結束後,將對各方爭議的問題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