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三條申請經營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或者兼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受理申請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郵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等因素,並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申請人應當持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經營快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