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應當按照規定準備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或者受委托銀行辦理。經辦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無誤的,即予辦理;材料不完善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並予以說明和指導。
審核通過後,將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人名下的儲蓄賬戶;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壹)項情形,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只能轉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賬戶。
職工所在單位核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轉移賬戶、職工身份及證件後,可批量代職工辦理提取業務;其他人員代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雙方身份證件。
擴展數據:
東莞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包括:
(壹)購買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戶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三)在本市出租房屋的;
(4)退休;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定居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
(七)享受社會最低生活保障;
(八)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
(九)其他規定的情形。
百度百科-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