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微信聊天記錄在提交法院時必須滿足證據要求:1,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客觀真實。客觀真實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的客觀事實,不依賴於主觀意識。微信聊天記錄應當是在當事人進行的民事活動中形成的,其內容能夠被對方知曉並以壹定方式復制。2.作為證據,微信聊天記錄必須與案件事實相關。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客觀存在的,而且與案件中待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聯系,以此來說明案件事實。微信聊天記錄本身的內容應該與案件事實有關。3.微信聊天記錄必須合法。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者由法定機關和律師按照法定程序調查、收集、審查。作為壹種新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收集,應該不同於普通證據的收集。無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主動收取的,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衍生問題:
微信聊天的內容可以作為離婚的證據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如果微信聊天記錄是關於男女感情破裂的,並經法院核實,可以作為離婚的證據。夫妻離婚的,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可以作為離婚證據。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